成都代表處注冊要求
更新時間:2014-5-7 10:56:43 來源:www.chendgu-company.com 瀏覽次數: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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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盈利性質的商業活動,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代表處不能與其用戶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如:公關活動、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一、成都代表處注冊要求
1、代表處名稱:代表處名稱由中文注冊,通常是以代表處結尾,如:國別(地區)+公司名稱+代表處;
2、注冊資金:由于代表處具體營運不同于實體公司,沒有十分嚴格資金投入方面的要求。
3、派出企業:外商代表處的派出企業須是在大陸以外的地區注冊的,且成立2年以上。
4、注冊地址:代表處對注冊地址比較嚴格,須為商務性質。
外國企業合法開業證明
二、注冊代表處提交資料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
2、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合法開業證明一份(該文件須經過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過中國駐當地大SG認證);
3、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并進行公證認證一份;
4、設立申請書,需派出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并蓋章。(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地點、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5、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委任書)以及代表和代表護照,簡歷(附每位代表2寸照片五張)。由中國公民擔任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6、駐在地址的租賃合同兩份;
7、房產證復印件2份和平面分割圖2份(產權人簽字或蓋章);
8、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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