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外商投資政策
更新時間:2014-6-9 15:59:42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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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總則
? ? ? 1. 為有效地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外商來本市投資,保護外商合法權益,加快對外開放步伐,促進本市的經濟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 ? 2. 本條例所稱外商是指來本市投資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條例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在本市投資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 ? ? 3. 鼓勵外商投資舉辦各種優化本市產業結構、符合本市經濟發展需要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根據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房地產綜合開發、商貿、旅游開發,金融、信 息咨詢業的投資合作。特別鼓勵投資舉辦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和產品出口企業,以合資、合作經營方式進行舊城改造、能源、道路、橋梁、環保等公用基礎設施 的建設。
? ? ?4. 外商可采取以下投資方式:
舉辦投資企業; 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參股、租賃; 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方式。
? ? ? 5. 外商出資形式包括以下各類:
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所得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 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 ? ? 6.外商投資工作的歸口管理機關是成都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有關機關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管理。
二章 投資保障
1. 外商及其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外商及其投資企業的一切活動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 外商投資所得利潤,可以依法匯出境外;外商投資企業外籍職工的工資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后,可以匯出境外。
3. 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的合同、章程范圍內,自主決定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等重大問題。
4. 外商在中國申請批準的專利技術,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注冊的商標,受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的保護。
5.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各方在履行合同(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經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請仲裁。
6. 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章 投資服務
1. 成都市外商投資服務是成都市具體承辦外商投資工作的辦事機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集中審批、綜合服務。
成都市外商投資服務的主要職責是: 提供投資咨詢; 介紹投資伙伴; 審查項目并辦理批準手續; 受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 接受委托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特殊需要的事務。
2. 在成都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對外商投資項目的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一并完成。
3. 市外商投資服務收到完備的報批文件后,須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立項。不予批準的應回復理由。
對決定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決定批準項目申報材料齊備后,除個別特殊項目外,一般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各項審批手續:
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 企業名稱核準; 合同、章程; 工商注冊登記。
4. 依照規定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本市有關機關須在收到完備的報批文件后三十日內報出。
第四章 稅收優惠
1.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銷售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工商統一稅。
2.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國務院 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設在前述兩區內出口產品產值占年產值7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0%。
3. 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道路、鐵 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和從事企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 起,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產品出口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先進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處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已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 設在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一年和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報批后,可給予一定期限的減免所得稅優惠。
5. 外商投資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經營期不足十年的其它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十年。
6.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例之一的,可退還其的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其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經營期不少于五年。
?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作為投資開辦新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以及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
7.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8. 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投資或營業年度起,按本條例二十一條的規定計證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9.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本市未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減按10%繳納所得稅。
第五章 費用
1. 對新建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供水、供電、供氣配套建設費用,分別按核定標準給予優惠。
2. 外商投資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從事道路、鐵路、機場、能源、水利、市政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企業,免征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及其它有關費用;其它生產性企業減半繳納費用。
3.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和原材料應優先安排,并按國營企業的同一收費標準以人民幣計收。生產經營所需的運輸條件和通訊條件,應優先安排。
4.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省、市人民政府規章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繳納的費用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其它名義的收費。
第六章 土地使用
1.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依法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成都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土地使用權讓金按開發程序不同以優惠價格計收。
3. 外商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按前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國投資者個人,其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可以依法繼承。
4. 外商投資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屬于利用原有場地或自行開發的,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屬于委托開發的,應按規定標準繳納場地使用費并一次性支付場地開發費。
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的,場地使用費分別由中國合營者、中國合作者繳納;租用房屋開辦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由房屋出租者繳納。
5. 對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設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繁華地段以外的,從優減免場地使用費;
? 利用原有場地的,從企業營業之日起,免收場地使用費三年,從第四年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收場地使用費六年,從第七年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 自行開發或委托開發的,從企業營業之日起,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從第六年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免收場地使用費七年,從第八年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 其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期在五年以下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從企業營業之日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6. 外商投資的教育、能源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免收場地使用費。
對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得到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免收場地使用費五年,從第六年起,按規定標準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對因不可抗拒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屬無法繳納場地使用費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減收、免收場地使用費。
7. 外商投資企業建設期間的場地使用費,按規定標準的10%至15%繳納。
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建設期間免收場地使用費。
8. 場地使用費按每一土地級別和地段的低限標準收取,可以用外幣支付,也可以用人民幣支付。
9. 外商投資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0.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土地進行綜合性開發后,方可依法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七章 外匯
1. 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本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由企業根據需要自由選擇開戶銀行。如果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銀行開立輔助帳戶或需跨地區開立外匯帳戶,須向市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因業務經營需要,可向市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在境外開立外匯帳戶。
2.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國內的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余缺。如外商所得利潤為人民幣,可在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后匯出境外。
3. 外商投資企業合法取得的外匯收入,均保留現匯,并全額進入企業包匯帳戶。
4. 外商投資企業與中國境內的機關、企業之間的結算,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向市外匯管理局申請以外幣計價結算銷售其產品:
企業生產的產品屬國家計劃內需要進口的商品; 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其它外商投資企業銷售其產品;企業生產的產品屬于本市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5. 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向境外籌措外匯資金,向境外及國內的外資銀行借款,但須在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市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6.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市分行、市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抵押期間,外匯、人民幣互不計息。
7. 對屬于本市特別鼓勵外商投資的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股本金(或投資額)不足的,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予以優先安排。企業還可采取以下方式籌措資金:
經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市分行批準,面向社會發行債券; 經有關機關批準,發行股票。
第八章 貨物進出口
1. 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征出口關稅。
2.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含增加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和生產車輛,以及投資的外商和國外技術人員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合理數量的交通工具,予以免稅。
3. 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所實際耗用的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裝物料等,予以免稅。
4. 生產出口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需要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和“信譽良好企業”。
5. 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出口本企業的產品,達到外匯收支平衡。對于暫時存在困難的生產性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申請購買國內產品出口,以解決本企業的外匯收支平衡。
6.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的運輸納入本市出口運輸計劃,并優先安排。
第九章 勞動人事
1.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所需勞動力可自主招收招聘,并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中方在職職工,除國家規定限制流動的人員以及確因生產、科研工作需要不能離開的人員外,被招聘人員應在三個月內向原單位或有關部門申請辦 理辭職、調動或借調手續。凡符合條件逾期不辦理的,可由勞動人事部門協調。被招用人員的原所有制職工身份予以保留,工齡連續計算。
外商投資企業招用人員的中方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
外商投資企業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獎勵和津貼等分配制度,由董事會自行決定。
4. 外商投資企業要為中方職工建立待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并在勞動保護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5. 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籍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多次出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按規定簡化辦理一定期限內多次出入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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