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注冊稅務政策
更新時間:2014-5-7 10:43:14 來源:m.rjgcx.com 瀏覽次數: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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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已領取營業執照,準備來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為了使您能盡快辦理有關涉稅手續,了解稅收政策,我們齊賢分局利用“稅收”這塊空間,從稅務登記辦理,稅收的申報、繳納,行業稅收政策等幾方面內容為您提供套餐式服務,希望能得到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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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登記
(一)開業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
1、辦理期限: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
2、納稅人應填寫稅務登記表和納稅人稅種登記表。
3、應提供的證件和資料: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銀行帳號證明;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
4、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5、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應一次性告知其辦理納稅申報、領購發票的地點、時間及需提供的資料等。
(二)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條件。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改變住所、經營地點;改變登記類型;改變核算方式;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改變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網址)等。
2、變更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證件: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資料。
(三)注銷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在對其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向遷達地地方稅務機關遞交《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由遷達地地方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如遇納稅人已經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遷出地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遷移通知書上注明。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注銷稅務登記申請、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時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地方稅務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稅款的申報、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行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征收窗口辦理納稅申報。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日戳為準。
3、電子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形式辦理納稅申報。
4、代理申報:納稅人可以自愿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代理申報。
5、其他申報:納稅人可以按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申報方式,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期限:
1、營業稅(費、基金)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
2、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年度終了后45日內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由稅務師事務所代理申報的也須遵照上述規定代理辦理申報手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企業所得稅應于次月10日內申報。
3、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每月應繳和扣繳的稅款,應在次月7日內申報。
4、房產稅(除以租金收入為依據繳納的外)、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納稅申報期限的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三)延期納稅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
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1、條件,須有如下情況之一:(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
2、報送資料:申請延期納稅申報的書面報告及相關的情況說明材料。
3、申請時間:(1)應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2)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4、審批權限和期限: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于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答復納稅人。
5、相關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四)納稅申報資料:
1、各類納稅申報表;
2、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3、財務信息采集表;
4、發票使用情況報告表;
5、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納稅申報的受理和審核:
1、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征收窗口應按規定審核納稅資料是否齊全、申報是否及時。對申報項目填寫不規范,申報數據勾稽關系不準確,附列資料不齊全,申報征收窗口應退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修正。
2、納稅申報資料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審核、簽字、歸檔,對審核有問題的報主管領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納稅申報的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延期繳納稅款
1、報批條件,須有如下情形之一:(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報送資料:(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帳戶的對帳單;(3)資產負債表;(4)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3、申請時間: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4、審批權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自受理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5、加征滯納金的規定:予以批準的,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三、退稅或抵稅辦理程序
1、納稅人向涉稅文書窗口提出退稅或抵稅申請,涉稅文書窗口憑納稅人提出的申請,向納稅人發放《退稅申請審批表》或《抵稅申請審批表》及《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
2、涉稅文書窗口受理納稅人提交的《退稅申請審批表》或《抵稅申請審批表》、《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及相關附列資料后,對其提供的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對資料報送不全的,當場提示納稅人補齊資料后再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后,打印《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交納稅人。
3、納稅人按照《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規定時間,到涉稅文書窗口領取退稅或抵稅批文。
四、繳納的主要地方稅費
1、營業稅。建筑安裝收入為3,銷售不動產、租賃收入、服務收入、轉讓無形資產收入為5。
2、城建稅。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5征收。
3、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為33。兩檔照顧稅率為18和27,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可減按18稅率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之間的,可減按27稅率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稅率征收。
4、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2)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5、房產稅(建制鎮范圍內的企業分從價征收和從租征收兩種形式繳納房產稅,從價征收即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從租征收即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稅率為12)。
6、印花稅(按實際發生征收)。
7、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按所發生的業務收入(包括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0.1計算征收。
8、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按收入的0.4計算,其中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材料調撥性質的業務收入根據虛擬增值稅銷項稅金的0.4計算征收。
9、社保基金:如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
五、內資企業稅收政策摘要
2003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政策
A:計稅工資
(一)浙國稅所[2000]73號文件規定:我省2000年度起的計稅工資扣除限額為月人均960元。
(二)財稅字[1999]258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
1、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
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
(三)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1、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四)通訊費。浙國稅所[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給職工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辦公通訊費用,按照企業主要負責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額度內,據實在稅前扣除。通訊費發放形式包括現金補貼和憑票報銷等,通訊費不計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年終納稅申報前,企業應將通訊費發放形式、主要負責人名單、實際發放(報銷)金額等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五)差旅費和誤餐補貼。根據浙地稅發[2004]1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個人取得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當前,我省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發放標準不一,還有不少單位采取包干辦法發放差旅費津貼和誤餐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中“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津貼和補貼,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規范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經研究,現就我省個人取得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1、我省個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統一規定為:差旅費津貼200元、誤餐補助200元。超過部分并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B:“三費”稅前扣除標準
(一)職工福利費。企業按計稅工資的14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可在稅前扣除。
(二)工會經費。國稅函[2000]678號文件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職工教育經費。企業按計稅工資的1.5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可在稅前扣除。
C:業務招待費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是指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業務招待費一律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D:業務宣傳費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含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的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E:廣告費
(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同時,廣告費支出須符合下列規定: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二)特殊規定。浙國稅所[2001]64號文件規定:
1、制藥、食品、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2、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F:勞動保護費
(一)職工防暑降溫補貼。浙國稅所[2003]45號文件規定:每年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的時間為4個月,其中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5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90元;一般工作人員(含行政事業單位)每人每月80元。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補貼可在上述標準內,在稅前據實扣除。今后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如對防暑降溫補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按調整標準執行。
(二)服裝費。浙國稅所[1998]115號文件規定:盈利企業按在職允許著裝的職工人均每年1000元以內;虧損企業按在職允許著裝的職工人均每年700元以內據實列支,超過部分應進行納稅調整。
(三)特殊規定。浙國稅所[2001]73號文件規定:企業以勞動保護支出的名義發放現金的,應一并計入工資總額。
G:壞帳損失和呆帳損失
(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帳。
(二)特殊規定。國稅函[2000]945號文件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帳款,經法院判決債方破產,破產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應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帳損失在稅前扣除。
H:財產損失
國稅函[2000]759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二)、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PR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應確認為財產損失。(國稅發[2003]45號)
I:基本保險和補充保險
(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為其雇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特殊工種的法定人身保險,可在稅前扣除。
(二)所便函[2004]2號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在商業保險機構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三)財稅[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按規定為全體雇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5的范圍內,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4的范圍內,據實在稅前扣除。上述工資總額的計算應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計算基數一致。
(四)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列入社保范圍的保險費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J:公益、救濟性捐贈
(二)國稅函[1998]555號文件規定:企業(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三)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四)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五)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應還原,后計算是否超比例。(稅發[1994]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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