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
更新時間:2014-8-2 18:09:05 來源: 瀏覽次數: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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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是什么?
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一般有2個:
(1)經營規模
年應稅銷售額: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2)核算水平
年應稅銷售額劃分標準: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誒一般納稅人.
②批發或零售貨物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8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為一般納稅人.
③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為一般納稅人.
核算水平的特殊規定: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2)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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