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銀行股東資格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4-6-7 17:05:42 來源:成都登尼特 瀏覽次數: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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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資銀行股東資格的基本要求:
根據《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3)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4)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此外,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2.對外商獨資銀行股東資格的特別規定
外商獨資商業銀行包括一家外國銀行單獨出資設立或一家外資銀行與其他外國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外資銀行。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前述“基本要求”規定的條件外,其中控股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商業銀行;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4)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3.對中外合資銀行股東資格的特別規定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除應當符合“基本要求”外,其中外方股東及中方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為商業銀行;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
(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4)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4.對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的特別規定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除應當符合前述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
(2)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3)初次設立分行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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