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內采購設備投資出境如何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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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某生產企業在國外開展加工裝配業務,將國內采購的設備及零部件投資出境,請問在辦理出口退稅方面有哪些規定?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及零部件(包括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前購進的設備),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的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在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政策以后購進的設備及零部件,不實行單項退稅政策,實行免、抵、退稅的政策。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外購設備及零部件按購進設備及零部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退(免)稅;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退(免)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核實表》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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