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非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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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非香港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第 333(1)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后的一個月內辦理注冊,并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
注冊非香港公司
(I) 根據《公司條例》第 333(1) 條,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后的一個月內辦理注冊,并向香港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下列文件:
(a)述明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秘書及香港授權代表等資料的 表格 N1 ;
(b)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證副本;
(c)公司注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
(d)公司近期發表的帳目的核證副本 ; 及
(II) 向公司注冊處申請注冊非香港公司時,須同時提交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2) ,即使該非香港公司已按 《商業登記條例》 登記其業務 。
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帳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備,你只需要提交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但如果公司注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備,你須提交證書的核證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證譯本。
《公司條例》第337B條載有對非香港公司使用法人名稱的規管。如公司注冊處處長信納有關的法人名稱與載于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過分相似」,或該法人名稱對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的性質給予具誤導性的顯示,以致相當可能會對公眾造成損害,處長可在該非香港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注冊或遵照第335條更改法人名稱當日起計6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一份表明此意的通知書。
獲送達通知書的非香港公司,不得在由該通知書送達時起計兩個月屆滿后的任何時候,以其法人名稱在香港經營業務。該公司可安排在其成立為法團的地方更改法人名稱,或指明一個在香港經營業務時采用并且經處長批準的建議名稱(該公司的法人名稱除外)。
擔任非香港公司的授權代表:
(a)居于香港的人士;或
(b)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律師商號或執業會計師商號;或
(c)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律師法團;或
(d)《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法團。
如非香港公司屬法人團體,并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便須根據《公司條例》第XI 部注冊。
營業地點:
依據《公司條例》第341 條,「營業地點」包括股份過戶處或股份登記處,但不包括《公司條例》附表24指明的辦事處。
須要根據《公司條例》第XI 部注冊:
非香港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后的一個月內申請注冊。
申請注冊須提交文件:
(a) 申報下列資料的指明表格N1「在香港注冊的非香港公司詳情」: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日期;公司在香港和注冊成立地方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公司在注冊成立地方的注冊辦事處地址;公司董事、秘書及在香港獲授權代表的資料。「獲授權代表」指獲授權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任何須向公司送達的通知書的送達的人。如獲授權代表屬個人,該人須居于香港;如獲授權代表屬法人團體或商號,則須是律師法團、《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2條所指的執業法團,或律師商號或執業會計師商號。
(b) 界定公司組織的文書的核證副本,例如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憲章和法規;
(c) 公司獲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的政府發出的「公司注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
(d) 公司根據成立為法團所在的地方的法律或在其注冊成為公司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在該等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的監管機構的規章所規定須發表的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及
(e) 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2)
公司只須提交章程和近期發表的帳目的經核證中文或英文譯本存檔。至于「公司注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則須提交原文的核證副本及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核證公司文件及相關的譯本:
如有關文件并非正本,須依據《公司(表格)規例》第3或7條核證,譯本則須依據該規例第6或7條核證,詳情請參閱公司注冊處對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號。
《公司條例》規管非香港公司在香港使用法人名稱的條文:
依據《公司條例》第337B條,如非香港公司的法人名稱與出現于或應已出現于公司注冊處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或過分相似,處長可于該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第333條的規定之日、或因曾經更改法人名稱而遵從第335條規定之日起計的六個月內,向該公司送達一份通知書。收到通知書的公司須提交指明表格N12「非香港公司獲批準在香港經營業務所采用的名稱的陳述書」, 指明一個經公司注冊處處長批準公司建議在香港經營業務時采用的名稱。詳情請參閱有關施行第337B條的指引。
有關其他須注意事項,請參閱公司注冊處的《公司名稱注冊指引》。
非香港公司的注冊費用:
發出「非香港公司注冊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1,425元
存放文件費用為港幣295元(已繳的存放文件費用恕不退還)
如有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文件及 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收費表。
可獲發文件:
「非香港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
辦理時間:
一般來說,發出「非香港公司注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視乎情況)需時14個工作天。當有關證書可供領取時,本處會以傳真方式通知申請文件的提交人親身到本處領取。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領,領件人須出示提交人簽署的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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